专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取决于专利的取得时间及夫妻间的特别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专利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且夫妻间没有就财产归属作出特别约定,那么该专利的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也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如果专利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或申请,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明确归一方所有的,那么该专利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收益自然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之间有过特别约定,比如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所有,那么在此情况下,即使专利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在判断专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综合考虑专利的取得时间、夫妻间的特别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