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子女户口不在通常没有直接补偿,除非子女是房屋产权人。补偿基于房产证和房屋价值评估。
拆迁补偿主要依据房产证和国土部门的房屋测绘数据,以及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折旧程度等因素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补偿通常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对于拆迁子女户口不在的情况,如果子女并非房屋产权人,则通常不享有直接补偿。但如果子女是房屋产权人之一,即便户口不在,也应按产权份额获得相应补偿。
补偿标准需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和方式需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建议咨询当地拆迁部门或专业法律顾问获取准确信息。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