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哪些职业病能认定为工伤,需参考《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职业病目录。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能够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包括但不限于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如中暑、噪声聋)、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等。这些职业病必须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职业病目录。
当劳动者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后,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医疗及职业康复等权利。
综上所述,职业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该疾病是否列入职业病目录,并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