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高速公路占用农田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通常为该农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若地方已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则按此标准乘以补偿倍数计算;若未制定,则根据统计年报表计算平均年产值后确定。
2、青苗补偿费:根据青苗的实际损失情况,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具体标准由地方规定。
3、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农田上的房屋、设施等,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4、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即被征农田数量除以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田数量,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标准为该农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