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属于个人所有财产的,属于个人所有,不得分割。对于共同财产,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共有的房地产或动产可以分割,不会因分割而减少价值,应当分割实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而减少价值的,应当分割折扣、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格。
1、原则上,一方在同居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以及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合法收入归其所有。
2、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买的财产或共同经营收入,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发现属于共同关系,则共同享有共同财产的权利。若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各自出资份额进行分割。出资份额无法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
3、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共同处理。但是,除非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拥有或者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