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厂里受伤骨折超过二十天,依然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可要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若单位不申请,劳动者可自行申请。
1. 了解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在受伤骨折超过二十天的情况下,单位仍有时间在剩余的10天内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
2. 督促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及时与单位沟通,向单位说明情况,要求单位按照规定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在申请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
3. 单位不申请时劳动者自行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自己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同样要准备好相关材料,比如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4. 后续处理:一旦工伤认定成功,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如果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大部分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相关费用将由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