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理和环境行政处罚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目的、对象、内容、程序等方面。
1. 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环境管理目标,依法对特定环境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环境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更侧重于对具体环境事务的处理和安排。而环境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的制裁,具有惩罚性。
2. 目的不同:环境行政处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环境管理的正常秩序,对环境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例如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等,是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要求。环境行政处罚的目的则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惩戒违法者,教育其他潜在违法者,维护环境法律秩序。
3. 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理的对象是特定的环境行政相对人,可能是遵守环境法规但需要进行环境事务处理的主体,如申请环境许可的企业。环境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是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4. 内容不同:环境行政处理的内容包括颁发许可证、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环境资源的分配等,是对环境事务的具体安排和处理。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则主要是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5. 程序不同:环境行政处理通常按照一般的行政程序进行,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境行政处罚则有严格的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作出处罚决定等,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 救济途径不同:对环境行政处理不服,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除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外,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以更充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处罚法定】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