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赌资认定标准通常包括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筹码,以及通过网络赌博的投注点数按其实际代表金额等认定,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认定方式。
1. 现场查获的款物认定:在传统的赌博现场,如棋牌室、赌场等场所,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现金、财物等通常会被认定为赌资。例如,在一场麻将赌博中,玩家放在赌桌上的现金,以及随身携带准备用于继续赌博的现金,都会被算作赌资。这是因为这些现金直接参与了赌博活动,是赌博行为的直接体现。
2. 筹码认定:在一些使用筹码进行赌博的场所,筹码也会被认定为赌资。筹码是赌博活动中用于替代现金进行交易的物品,其价值是明确的。比如在赌场中,玩家用现金换取筹码进行赌博,这些筹码就等同于相应金额的现金,在计算赌资时会按照筹码所代表的实际金额来认定。
3. 网络赌博赌资认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赌博日益增多。对于网络赌博,赌资的认定相对复杂。一般来说,网络赌博的投注点数会按其实际代表金额认定为赌资。例如,在某些网络博彩平台,玩家充值一定金额后会获得相应的投注点数,这些点数可以用于下注赌博。在查处网络赌博案件时,会根据玩家账户内的投注点数以及平台规定的点数与人民币的兑换比例,来计算赌资的数额。此外,通过网络支付工具进行的赌资流转,如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也会作为认定赌资的重要依据。
4. 携带资金认定: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没有现场查获正在用于赌博的现金,但如果行为人随身携带的资金与赌博活动有密切关联,也可能被认定为赌资。比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专门携带资金去参与赌博的,或者在赌博场所被查获时随身携带大量现金,且没有合理的其他用途解释,这些现金也可能被认定为赌资。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