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受托人需按约定处理委托事务,若因过错致委托人损失,通常要承担赔偿责任;擅自转委托造成损失的,一般也需担责;处理事务时还负有报告、交付财产等责任。
1. 按约定处理委托事务的责任: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例如,甲委托乙购买特定型号的电脑,乙就应按照甲的要求去寻找符合条件的电脑,不能擅自更改型号。如果乙未经甲同意就购买了其他型号的电脑,导致甲无法正常使用该电脑完成工作,乙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过错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比如,在有偿的货物运输委托中,受托人在运输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没有固定好货物,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那么受托人就需要对委托人的货物损失进行赔偿。而在无偿帮忙保管物品的委托中,如果受托人故意将物品丢失或者因重大过失(如将物品随意放置在易丢失的公共场所)导致物品丢失,受托人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 擅自转委托的责任: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例如,甲委托乙帮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乙未经甲同意就将此事转委托给丙,结果丙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过户手续延误,给甲造成了损失,那么乙就需要对丙的失误行为承担责任。
4. 报告和交付财产的责任: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比如,乙受甲委托出售房屋,乙在出售过程中要及时向甲报告房屋的销售进展情况,如是否有买家看房、买家的出价等。当房屋成功出售后,乙要将售房款及时转交给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