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处罚行政复议一般向作出环境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提交。
1.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在环境管理领域,行政机关通常具有垂直的管理体系。例如,县级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环境处罚决定,当事人若要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市级生态环境局提出。这是因为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具有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能够从专业角度对处罚决定进行审查。上级主管部门熟悉环境管理的相关业务和政策法规,能够准确判断下级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比如,在一些涉及复杂环境监测数据和专业技术标准的处罚案件中,上级主管部门凭借其更丰富的专业资源和技术力量,能够更精准地审查处罚依据是否充分。
2. 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本级人民政府是地方行政事务的综合管理机关,对其所属的各个行政部门包括环境管理部门具有全面的领导和监督职责。当事人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是基于人民政府对其行政部门的整体管理和监督职能。人民政府在审查环境处罚行政复议案件时,会从更宏观的角度考虑问题,不仅关注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还会考虑其是否符合地方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公共利益。例如,在一些涉及当地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平衡的处罚案件中,人民政府会综合权衡各种因素,作出更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复议决定。
3. 特殊情况:如果是对国家生态环境部作出的环境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则只能向国家生态环境部自身提出。这是因为国家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在行政体系中处于较高层级,目前的法律规定其行政复议由自身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