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检察院后取保候审,不起诉结果的时间没有明确的固定期限,但一般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是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1. 正常审查起诉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检察院会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对是否起诉作出决定。例如,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犯罪事实相对清晰,证据收集较为充分,检察院通常会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2. 改变管辖的情况:如果案件发生改变管辖的情形,那么审查起诉期限将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比如,由于地域管辖权的原因,案件从A地检察院移送到B地检察院,此时B地检察院将重新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审查,即一般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延长十五日等规定重新计算时间。
3. 补充侦查的影响: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例如,某案件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部分证据存在瑕疵,需要补充侦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用了一个月时间,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回来后,检察院又重新获得一个月(或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延长十五日)的审查起诉时间。如果进行了二次补充侦查,那么整个审查起诉的时间会相应地延长更多。
4. 特殊情况的考量:在司法实践中,还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影响不起诉结果的时间。比如,涉及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可能涉及大量的账目审计、证据核实等工作,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或者案件涉及多个犯罪嫌疑人、多起犯罪事实,证据的梳理和审查工作也会更加复杂和耗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