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满足子女实际需要时,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当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时,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这通常涉及物价上涨、生活成本增加等因素。
2、子女患病或上学需要:若子女因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导致原定抚养费数额无法满足其生活和教育需求,也可以申请增加抚养费。
3、父母经济能力变化: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发生变化,例如给付一方的收入显著增加,而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未得到相应提升时,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4、其他正当理由:除上述情况外,若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如原定抚养费标准过低且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同样可以申请增加抚养费。
在申请增加抚养费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生活费用支出凭证、医疗费用单据、学校学费收据等,以证明原定抚养费数额已无法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同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增加抚养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