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若直接抚养方拒绝探视,不直接抚养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不同于其他判决的强制执行,不能对孩子的人身实施强制措施。法院通常会指定地点或时间要求探视,若直接抚养方拒不配合,法院可通过罚款、拘留等方式迫使其履行协助义务。
在执行探视权时,若子女已具有独立意识和表达能力,并明确表示不愿意按判决方式探视,法院会尊重子女的意愿,并可能终结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探视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过程中需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子女的意愿,并确保不侵犯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