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者需要提交一系列证据来支持主张。这些证据主要用于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具体侵害事实。
1、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如工资条、银行对账单)、社保缴费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这些材料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入职时间、工资数额等。
2、劳动者身份证明: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3、用人单位信息:提交被申请人(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4、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如存在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应提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或证明书,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5、其他相关证据:包括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员工绩效考核表等,用以证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及工作表现。此外,如涉及工伤,还需提交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医院疾病证明等。
6、仲裁申请书及登记表: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及副本,以及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
提交的证据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在准备证据时,劳动者应尽可能全面、详细地收集,以确保其主张得到充分支持。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