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是一个涉及个人财产处置的重要法律行为,需遵循法定流程以确保其有效性。
1、选择遗嘱形式: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可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或公证遗嘱等形式。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形式,如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并签名。
2、撰写遗嘱内容:遗嘱内容应清晰表达遗嘱人的意愿,包括遗产分配、继承人指定等。同时,避免违反法律规定,如不得剥夺未成年子女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3、确保遗嘱合法性:遗嘱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如自书遗嘱需注明日期、签名等。同时,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订立遗嘱时未受欺诈、胁迫等。
4、公证或见证:为提高遗嘱的法律效力,可选择进行公证或邀请见证人。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办理,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见证遗嘱需邀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订立遗嘱需明确遗嘱形式,撰写遗嘱内容,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并在必要时进行公证或见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