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时员工不想留下来可能有赔偿,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公司转让一般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果新的公司愿意接纳原公司的员工,并维持原劳动合同的条件,员工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如果员工不想留下来,情况就比较复杂。
如果公司转让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例如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工作岗位被取消等,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一般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公司转让后,新公司提供的劳动条件与原公司基本相同,只是员工个人原因不想留下来,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公司在转让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提前通知员工、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等,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公司转让时员工不想留下来是否有赔偿,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果员工对自己的权益存在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劳动部门,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