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但不可以完全由律师全权代表。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帮助处理法律事务。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收集证据、参与庭审等服务。例如,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然而,离婚诉讼涉及到身份关系,一些关键环节当事人必须亲自参与。比如,在离婚案件的庭审中,当事人本人一般需要到庭参加诉讼,就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法院需要听取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能完全由律师代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当事人委托了律师,法院也可能要求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场。例如,涉及到重大财产争议、子女抚养权争议等复杂情况时,法院可能需要当事人亲自说明情况,以便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
总之,离婚可以找律师代理,但不能完全由律师全权代表。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仍需积极参与,与律师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