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需准备多方面证据,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1、婚姻关系证据:结婚证是首要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如结婚证遗失,可提供婚姻登记档案或证明。
2、感情破裂证据:包括分居证明(如租赁合同、分居协议)、通信记录(书信、短信、邮件)等,显示双方感情已破裂且无法修复。
3、子女抚养证据: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双方抚养条件及子女意愿证明,确保子女权益得到保障。
4、财产分割证据:房产证、车辆登记证、银行存款证明、收入证明等,用于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及分配方式。
5、过错行为证据:如一方存在重婚、家暴、虐待、吸毒等过错行为,需提供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医疗证明、照片视频等。
6、调解或判决记录:如之前已有调解或诉讼,需提供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
准备上述证据时,需确保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便在离婚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