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协议有法律效力。拆迁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该协议是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行为的确认:拆迁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需双方共同参与,缺一不可。
2.法律地位平等:协议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合法行为的要求:协议必须是双方的合法行为,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实施。如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需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
4.法律强制力:依法订立的拆迁安置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若发生纠纷,协议条款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书面形式的要求: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拆迁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