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征收赔偿标准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1.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具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搬迁费,标准由当地政府规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房屋交付前,征收部门应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费参考当地所安置住房房屋租金的市场价格。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营业用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具体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以上标准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过程公平、公正、合理。被征收人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