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对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的书面协议。
为确保其有效性,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适格:协议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自愿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在受欺诈、胁迫等不自愿情况下签署。
2、内容合法: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协议应明确财产的具体分配方式,避免笼统表述。
3、无损害对方利益:协议不应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合理。若一方在协议中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将影响协议的有效性。
4、书面形式: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亲自签署。非双方亲自签订的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
5、公证:虽然公证不是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公证可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预防未来纠纷。
综上所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双方自愿、内容合法、无损害对方利益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