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强制执行需提供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财产线索清单等材料。
在申请欠款强制执行时,需准备以下关键材料以确保程序顺利进行:
1.执行申请书:需详细说明申请执行的理由、要求及法律依据,包括执行的标的和金额等。申请书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不得使用复印件或圆珠笔书写。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如判决书、裁定书等,是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若法律文书为复印件,需确保与原件一致,并附相关生效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等身份证明材料。
4.财产线索清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如房产、车辆、存款等,以便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5.授权委托书(如有):若申请人无法亲自到法院申请,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并出具明确代理权限和范围的授权委托书。
6.生效证明:若法律文书由本院作出,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生效;若由其他法院作出,则需提供相关生效证明文件。
7.其他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提供被执行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单或身份信息等材料。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