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需准备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基础身份与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以及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用于确认双方身份及婚姻关系。
2.婚姻基础与感情变化证据:包括婚前协议、书信、聊天记录等,用以证明婚姻基础状况及婚后夫妻感情变化、离婚原因。如涉及第三者插足,需提供相关事实证据。
3.子女抚养相关证据: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以及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意愿等材料,用于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4.财产清单与分割证据:详细列出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房产、车辆、存款、债权债务等,并提供相关产权证书、银行流水、债务凭证等。
5.其他证据:如分居证明(如居住证明、工作证明、证人证言等),用于证明夫妻关系现状;若曾起诉离婚未获准,需提交前次判决书;若需经济帮助或精神损害赔偿,需提供相应证据。
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具体情况准备,并确保真实有效,以支持离婚诉讼中的各项主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